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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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2017年)

    发布日期:2017-03-14   阅读次数:62

各有关学院、校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校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剧毒品种,申购剧毒化学品应事先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实验室(课题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批和保卫处审核同意,取得公安局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方可采购和运输。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明确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以及剧毒药品购买人、购买经办人、保管人、领用人、接触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及其职责。

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六、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及时掌握接触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人员思想动态,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及时调换。节假日、寒暑假、防控时期加强值班和领导带班。

七、制定相关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如发生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案件,立即向保卫处及公安机关报告。

八、审批流程:

1、保卫处网站下载《北京化工大学剧毒化学品申购审批表》并准备相关申购材料,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盖章。

2、保卫处对剧毒化学品申购材料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开具剧毒化学品合法使用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说明。

3、剧毒化学品购买经办人携带申购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支队申办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

4、保卫处与学院及实验室签订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开展安全检查。

九、申购材料:

1、剧毒化学品仓库安全评价验收报告、实验室条件(包括工艺)符合法规标准的证明材料、接触剧毒品人员的岗位培训及上岗资格证;

2、学院、实验室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机构组成名单、分工及其职责;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药品使用流向记录表;

3、剧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剧毒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购销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4、剧毒化学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公安机关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十、关键岗位责任人职责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人(经费卡负责人)职责

1、剧毒化学品购买人(经费卡负责人),是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安全责任人,对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安全防范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防范责任制,设置与安全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3、制定剧毒化学品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主动发现、报告安全隐患。

4、建设、完善并维护适应本单位防范的措施和设施;运用新技术并投入资金及时整改消除剧毒化学品安全隐患。

5、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及防范措施、设施有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危险物品安全隐患。

6、制定并实施剧毒化学品安全防范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或者配备应急处置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器材。

(二)剧毒化学品购买经办人、接触剧毒品人员职责

1、购买经办人应为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购买经办人向保卫处提交申购材料,到公安机关申办购买许可、运输证明,持购买证明采购。

2、购买经办人对所购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单位、购买日期、销售单位、许可证明编号等信息进行登记,与仓库保管员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3、接触剧毒品的人员应记录本岗位危险物品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做好本岗位危险物品账簿登记,及时记录本岗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

4、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落实危险物品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技能,参加有关法律和治安、技能知识培训。

5、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除本岗位危险物品安全事件隐患,消除不了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主管责任人。

6、严格落实本岗位危险物品安全防范措施,使用、维护本岗位安全防范设施,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三)剧毒化学品仓库保管员职责

1、仓库应配备两名在编在职教职工为保管员,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制度。

2、仔细核对入库的剧毒化学品是否在公安局核准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包装物或容器是否完好,产品标识是否清楚。

3、每笔出入库发生后,要及时、如实、详细记录出入库台帐,定期对仓库的物料进行盘点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台帐及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4、仓库内存放的物料应分类定置,堆放整齐,对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剧毒化学品应分库存放,并做好标识。

十一、废弃剧毒化学品(包括容器)要及时进行处理。产废单位应及时联系国资处,开具“危险化学品处置联单”和“废剧毒药品转移处置证明”,由具备合格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处置单据复印件报保卫处备案。

特此通知

保卫处  

2017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