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关于重点防盗部位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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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学习和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谁主管,谁负责”。
二、领导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健全,定期研究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三、有安全防范制度,贵重物品有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到人。使用、借出手续健全。
四、防范措施要安全可靠,必须安装防盗门,使用保险锁,门上窗户和位于二层以下、顶层或平房的窗户要安装铁栏杆。现金、体积小价值大的贵重物品,必须存入保险柜或铁皮柜内。
五、特别重要的部位要安装红外监控、录像、报警器等具备昼夜监控录像功能的技术防范系统,并派专人值班,做到技防、人防相结合,防止国有资产丢失被盗。
六、对不按规定落实技防、人防标准,使国有资产丢失被盗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据《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追究其主管负责人责任。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