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经营服务,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12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1、凡户籍关系不属于北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2、本规定的管理范围适用于临时工、培训、进修、办班、借读、建筑施工等非本校正式教职工(以下统称外来人员)。
3、临时工的招聘办法参照《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二、相关手续的办理
凡招用的男性外来人员须持有四证:即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本校临时出入证。女性须持有五证:即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就业证、本校临时出入证。
1、身份证: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2、暂住证:外来人员到岗3日内,由用人单位持被招用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育龄妇女另提交婚育证明材料)到校保卫部门开具介绍信后到街道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暂住证》。
3、婚育证:持《暂住证》和被招用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婚育证》。
4、就业证:由用人单位持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及原籍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到所在的市或区、县劳动局申领《就业证》。
5、临时出入证:由用人单位集中持被招用人的身份证,统一到校保卫处治安科办理临时出入证。
6、如证件遗失,及时到发证机关挂失并及时补办。
三、各级职责及管理制度
(一)保卫处管理职责
学校建立外来人员管理责任制。保卫处为校外来人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召开外来人员管理工作会议,传达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布置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必要时集中组织全校外来人员进行法规校纪教育,负责处理治安、防火等职责(权限)范围内的问题。
(二)学院、部、处、公司等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
1、负责本单位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按时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组织落实工作。
2、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本单位外来人员的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有法律知识、本单位生产制度、劳动纪律、防火知识等,以增强其法规校纪意识。
3、做好外来人员“**”工作,每年3月上旬集中办理一次,以后随时换人随时办理,防止出现漏办、不办等现象。
4、负责外来人员的登记工作,每年3月上旬向校主管部门填表报告一次,以后随时变动随时报告,防止漏报问题的发生。
5、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外来人员清查工作,清查时备齐各种证件(证件应由个人保管,特殊情况单位集中保管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一律按无证件处理)。
6、根据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逐级签订“外来人员管理责任书”。并配合公安机关搞好外来人员函调工作。
(三)管理制度
1、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所有外来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严禁校外人员到本校居住,防止各类案件发生。
2、住房要相对集中。外来人员应住临时工公寓,如公寓无床位或因特殊情况无法住公寓的,由用人单位报校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住房,但必须按北京市人民政府1997年12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修正)、《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正)办理。
3、对违反校规校纪的人员,保卫部门将对其作除名清退处理,限期离校,本校其他单位不得再录用。属用人单位除名的应及时报保卫处治安科备案,对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会依法处理。
4、八小时外的管理。各单位要在外来人员内部指定负责人,负责自身管理,早晚及其它休闲时间由临时工负责人注意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汇报。用人单位领导应及时到现场处理。紧急情况报保卫处值班室处理。
四、处罚制度
1、保卫部门随时对校内暂住人员进行清查,对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超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外来人员给予清退处理。
2、各单位对所雇用的外来人员要及时摸清底数,对有前科的人员或有违法**行为的人员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对不掌握情况或知情不报,隐瞒包庇的,经查实后要与安全达标结合起来处理。
3、因外来人员所在单位制度不严、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外来人员**、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化工大学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北化大校发[1999]47号文)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解释权归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