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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试 行)

    发布日期:2016-11-01   阅读次数:18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和《北京化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管理责任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高度重视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章 管理原则、职责和范围

第三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所管辖的楼宇和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负有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所负责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负责人、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并上墙明示。

第五条 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后勤服务集团物业中心负责所管辖楼宇公共部分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大学科技园全面负责学校“45亩地”中试基地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管理、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更换药品和检测、维修、维护,确保完好有效。北校区工作办公室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第八条 学校(甲方)出租的校产公有房屋,由承租方(乙方)负责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管理、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更换药品和检测、维修、维护,确保完好有效。学校(甲方)出租方的职能管理部门对承租方(乙方)管理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九条 消防报警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选用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责任感、身体素质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掌握本系统功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对所管辖和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以及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窗、防火门等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检;如有损坏需要报修,应及时向后勤服务集团修缮中心报修、进行更换或维修,同时报保卫处备案。保卫处负责维修更换的监督和验收。

第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新建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结束时向保卫处的交接工作。基建处在向保卫处交接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图纸和保修期间的消防设施运行、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等相关资料向保卫处和具体管理使用单位一并交接。交接手续由基建处、管理使用单位和保卫处各留一份存档。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及灭火器材的购置、配备、更新换药、维修维护以及对各二级单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自动报警灭火系统控制室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负责监视消防控制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各种报警信号,准确操作各类消防设备。并按下列标准执行:

        1、每班值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

        2、值班人员须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以及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4、值班期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会客聊天、拨打私人电话。

5、值班人员遇有火情报警时,应立即携带通讯工具和消防器材迅速到达报警点核实确认报警情况。如发生误报火情,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做好记录。如确有火情,应立即向消防报警控制室反馈信息并利用现场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6、遇有火情,控制室值班人员要根据火情情况立即拨打校园报警电话。东校区“64452110(内通)、北校区“80104014、西校区“88588662或“119报警,并同时向发生火情单位领导报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根据火情情况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准确启动相应消防设备组织扑救、发出报警和广播引导人员疏散。

        7、自动报警灭火系统控制室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系统功能试验、检测、清洗等工作,确保设备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各建筑物内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磁控装置等安全疏散设施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日常维护。在接到报修后应及时更换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全校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接合器)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和建筑物上的消防水箱的日常维修和维护。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开闭试水,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关于“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规定,保卫处负责安排具备建筑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的企业对学校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安全定期组织检验、检测、保养和维修。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同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卸、改动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灭火器材管理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的灭火器材由使用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检查。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有效。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可根据适用范围,选定灭火器材类别和数量,并和所属部门负责人员确定摆放位置,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区内的灭火器,即实行定人、定数量、定位置的严格管理。不得随意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放置位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搬动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明显,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疏散,防止腐蚀、潮湿、过冷、过热对灭火器材的损害和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二条 参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学校实验室、重点部位、公共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根据需要进行配置,各二级单位需增配、更换淘汰(不能维修换药)灭火器,应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北京化工大学灭火器材配置申请表》,按内容填写报保卫处,经保卫处核查后给予配置。为防止非标准灭火器产品流入学校,各二级单位不得自行购买、配置、更换灭火器。(含租用校内公有房屋的各类单位)

第二十三条 我校灭火器的维修执行北京市消防局消监字(2001140号文件:灭火器有效期为12个月。各灭火器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灭火器每满12个月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的灭火器一律送专业灭火器维修厂进行维修”的规定;各二级单位应将本责任区内的灭火器按照每年维修期限填写《北京化工大学灭火器材年度维修换药登记表》,按照灭火器维修换药流程、步骤报学校保卫处及时维修、换药。

第二十四条 对灭火器实行标签管理。各单位对责任区内的灭火器都要贴上标签。编号以各二级单位进行统一编码,灭火器标签包括责任单位、管理人、楼(房)、层、房间号、灭火器编号、灭火器应更换的日期月份等。将标签粘贴在灭火器的适当位置上,灭火器标签由保卫处统一制作,责任单位填写,报保卫处备查。北校区、西校区灭火器材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要将责任区内灭火器材类别、编号、使用数量、摆放位置、维修年限以及负责管理人情况登记造册,留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档案。基建部门应提供供水管路和电源线路以及各类消防设施的文件、资料等建筑基础的有关图纸,作为单位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安装时间、施工图纸、设备系统原始资料及其各阶段检查报告、消防部门建筑审批文本、日常维护管理记录(包括系统日常运行登记、日常检查登记及月(季)检查登记等。

         第二十八条 灭火器材档案内容包括:灭火器材配制时间、数量、种类;位置分布图;日常巡检、月检、年检、维修、报废、更换、使用等情况记录。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及控制系统、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设施、防火门窗及防火卷帘设施等;灭火器材包括各种类型灭火器具、消防桶、消防钩、灭火毯等。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