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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01   阅读次数:1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校内大型活动类型包括招聘会、校园开放日、运动会、文艺演出、社会考务活动等预计参加人数在400人以上的活动;校外单位租、借我校场地举办的活动;活动规模或形式可能影响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有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明确主承办单位的第一责任。承办单位必须是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和直属单位,个人不得作为大型活动的承办者。校外单位租借我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必须有校内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作为对接和协办单位,并对该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活动审批、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防范措施;
  (三)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特殊情况下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检的拒绝其进入。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五)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安全责任人和保卫处报告;
  (六)接受保卫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事件时,安全责任人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保卫处和主管校领导报告。
  第六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向保卫处备案活动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逃生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并保证畅通;配备消防设施、应急广播、照明设施;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场所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七条 保卫处监督与指导工作职责:
(一)建立、完善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审批开展校内大型活动的申请,备案相关材料;
(三)根据活动规模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组织相应数量的保卫干部和安保工作人员,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四)对活动承办单位的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宣传和安全教育;
(五)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或场所管理部门整改;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七)对现场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报告。

第三章 审批、报备流程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申请
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填写以下材料:
(一)《北京化工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审批报备表》(见附件1);
(二)《大型活动安全责任书》(见附件2);
(三)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与大型活动开展相关的安全协议文本;
(五)活动规模超过1000人,需要申请北京市大型群众活动安全许可的,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备案材料。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活动参与人数预计超过1000人的,承办方应在活动举办日20个工作日之前携带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并会同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北京市大型群众活动安全许可。
第九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与人员。活动场所可容纳人数和预计参加活动人数。活动期间预计进入学校的车辆类型和数量;
(二)安全责任人,安全工作人员配备和岗位职责;
(三)保障活动安全的设施配备情况;
(四)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安全教育、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五)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六)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报告;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搭建的舞台、看台、展台、板房等临时设施、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单位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聘请的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保卫处应在接受大型活动申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安全审查,做出通过审批或不通过审批的决定,不通过审批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批:
(一)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学校声誉的;
(四)影响学校其他重大活动的;
(五)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六)申请材料不完善,安全工作方案不可执行的;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安全审批通过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及相应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保卫处,并负责公众通知和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当做出的审批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时,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大型活动举办申请的审批决定,并及时告知承办单位。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通报批评承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若出现影响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承办单位和保卫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保卫处可强行将其带离现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