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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校园机动车出入停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26   阅读次数:5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所有校区。凡进入北京化工大学校园的机动车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在校园内露天区域和符合建筑规范的楼宇地下空间设置停车位停车场,有偿提供停车服务在保证学校自有车辆停放的基础上适度面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代为行使北京化工大学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对园内行驶和停放车辆的管理职能。提高学校交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负责校园内静态、动态交通秩序管理以及收取出入校园车辆停放费,对交通设施的使用、维护进行管理。进入校园的车辆应接受保卫处对其证件和物品的检查,校园内行驶、停放的车辆应遵从保卫处的指挥。

第五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认定校内大型会议、重大活动中可以免收停车费的车辆范围。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为校内停车管理收费票据及经费核算的管理部门。保卫处或学校委托第三方代为收取的车辆停放费用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

  学校所收取的车辆停放费为学校场地资源占用费,车主自负对其车辆的保管和看护责任。如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保卫处负责协助车主处置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相关案情。

  机动车辆的行使与停放

  车辆进入校园时,应严格遵守城市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同时严格遵守《北京化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北化大校办发201117号),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车辆,禁止鸣笛,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第九条  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禁止在校园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学校地面露天停车位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按先后次序停放;建筑物内部地下停车位按固定位置安排停车。 

十一  学校机动车停车位、停车场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使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清理,并对违规者按照车位使用的高限据实收取资源占用费。

二条 车主应爱护校园内所有公共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设施、装置或其他车辆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  遇有学校重大活动,所有车辆应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积极配合,主动腾让停车位。

第十四条  校内教职工因需使用电动自行车,校内各单位确因工作原因需要使用电动三轮车,须由教职工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经报保卫处审批后,在车身明显处悬挂保卫处统一制作的《校园登记证》,方可进出校园。**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应符合本市标准。无证摩托车、电动四轮车(代步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禁止驶入校园。

第十五条  校外需长期固定来校送货的电动三轮车,须经保卫处审批,签订安全承诺书,交纳安全保证金,办理《校园登记证》后方可按规定线路出入校园,不得在校园内随意穿行。

第十六条  电动小轿车应在校园内指定的充电桩处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充电。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禁止在校园内充电。禁止在办公室、实验室、学生公寓内向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的蓄电装置充电。

  机动停放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校内停车可办理行车证和停车证。行车证在日间规定时间内停车不收费,停车证日间和夜间停车均不收费。

第十八条  北京化工大学公有机动车辆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停车证,不收取费用。公有车辆以学校公文或公示为认定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在职教职工(含非事业编制和合同制)、离退休教职工及配偶的小型机动车辆行车证收费300元/年,第二辆小型机动车行车证收费1200元/年;停车证收费1600元/年。行车证每天早6:30至当日晚23:00不收费,其余时段按计时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在职教职工办理行车证时可申请办理“一证双车”,两车必须均为本人或配偶车辆。当两车均停放在校内时,第二辆进入校园的机动车按计时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条  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硕士、成人教育等各类住宿学校学生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行(停)车证。学校规定的不住宿学生,可酌情办理行车证,收费600元/年。行车证每天早7:00至当日晚22:00不收费,其余时段按计时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居住的非我校教职工或学校下属经营单位的小型机动车行车证收费1600元/年,停车证3600元/年。行车证每天早6:30至当日晚23:00不收费,其余时段按计时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办公的非我校人员、企业、公司的机动车,如确因工作需要进出校园,可填写《北京化工大学校内办公的非我校人员、企业、公司机动车行车证申请表》向保卫处提出申请,保卫处**审批办理,行车证收费3600元/年。行车证每天早7:00至当日晚20:00不收费,其余时段按计时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有建筑物内部地下停车位按固定位置安排停车,优先解决学校在职教职工(含非事业编制和合同制)及配偶的小型机动车辆停车,停车证收费3200元/年。地下停车位在有剩余的情况适度向社会开放,除学校在职教职工(含非事业编制和合同制)外,停车证一律按6000元/年收费。

第二十四条  紫竹院校区地面停车场在满足**车辆停车情况下适度向社会开放,停车证一律按6000元/年收费。

第二十五条  无车证临时进入校园停放的机动车辆,一律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2222号)文件的规定计时收费。在北京市交通管理允许的范围内,学校不定期对临时车辆计时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以学校设置在停车场处的公示为准。

第二十六条  中型、大型机动车收费按照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加倍收取。

  公务来访车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化工大学校外机动车因公来校出门单》为我校相关业务单位车辆进出校门及临时停放的唯一凭证,需由学校处级单位向保卫处申领。持《北京化工大学校外机动车因公来校出门单》的车辆驶离校园不必交费,按计时收费标准计量的停车费用,由申领部门每月向保卫处结算。对于个人及校外单位的申请或非公务活动需要的申请不予受理。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查认可的公务来访车辆,可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八条  各处级部门使用《北京化工大学校外机动车因公来校出门单》须按实际情况准确、完整填写,登记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停止发放《北京化工大学校外机动车因公来校出门单》。

第二十九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电、环卫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不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条  校内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活动主办单位事先按《北京化工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16﹞26号)申报,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印发有活动标识的出入证进出校门。持活动出入证车辆进出校园不必交费,按计时收费标准计量的停车费用,由活动主办单位向保卫处结算。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查认可的活动来宾车辆,可免收停车费。

第三十一条  来访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车进入校园须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大型车辆进入校园报备单》提前一天向保卫处治安科报备。车辆进入校园后按指定位置停放,以防与学校班车停放和进出发生冲突,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严禁伪造、仿制机动车行(停)车证,一经发现,除收回车证外,按其应交费用的1-3倍予以处罚,对原证提供者也作同等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或学校规定的停车地点,不得占用校园道路、消防通道或其他禁止停车的区域。

违规停放车辆,第一次予以警告,警告方式包括口头警告、贴条、通报、锁车、拖离影响校内交通的地点等;出现第二次违停的车辆,除予以警告外,锁车后拖离违停地点;出现第三次违停的**车辆除予以警告外,计入黑名单,取消当年行(停)车证,不予退款,停办次年行(停)车证。对第三次违章的校外车辆,计入黑名单,不允许再进入校园。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北京化工大学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试行)》(北化大校办发20146号)、《北京化工大学机动车停车管理补充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15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