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处、部及校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提升反恐防暴能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要求,现将加强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进一步落实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
二、凡申购剧毒、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保卫处审批备案、北京市公安局许可审批手续。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必须通过国资处网上平台购买。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网上、网下等途径私自购买、运输危险化学品。一经发现,除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处置外,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管理责任。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学院、实验室应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四、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台帐。相关学院、实验室要掌握,教学、科研、生产过程中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同时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流向进行记录,严防危险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六、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灭火等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特此通知
保卫处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