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校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及校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预防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现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师生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
二、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及安全标准,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三、实验室申购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应履行学院、保卫处逐级审批,办理公安局许可手续,凭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经办人应向供应商索要所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规章制度,在申购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前,必须落实双人双锁制度。对教学、科研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及时记录,严防危化品丢失、被盗及流入非法渠道。
五、危险化学品供需双方要明确运输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有关公安等机关申请道路运输通行证。
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特此通知
保卫处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