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排查管控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及校直属单位:
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已进入倒计时。为全力维护首都社会安全稳定,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不间断开展危险化学品排查管控,消除各类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师生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危险危险化学品安全。
二、依据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及标准,开展危险化学品排查管控,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三、实验室(课题组)申购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应履行逐级审批,申请办理公安局购买许可手续,凭购买备案证明采购,并向供应商索要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规章制度,必须落实危险化学品“双人双锁”等储存、使用管理制度。对教学科研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流向及时记录,严防危化品丢失、被盗及流入非法渠道。
五、危险化学品供需双方要明确运输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公安等机关申请道路运输通行证。
六、全面掌握本单位内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四类涉爆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丙酮、硫酸、盐酸、高锰酸钾)的用途及流向,发现账目不符、手续不全、违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要坚决一查到底。
七、加强本单位相关设备的排查管控。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管理的反应釜、离心机、干燥机、压缩机及核磁共振波谱仪的管控和对相关原料的管控和技术人员排查,严防出现制毒及相关问题。
八、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
九、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特此通知!
保卫处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