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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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剧毒、易制毒等化学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0   阅读次数:103

各学院、处、部及校直属单位:
  为全力保障首都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系列活动顺利举行,学校党委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期间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学校各单位及师生要全力维护首都社会安全稳定,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自即日起,保卫处联合相关单位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专项安全检查督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传达学校安全工作相关要求情况。面向师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

二、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本单位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申购、运输、储存、使用、废液处置等环节开展安全检查,特别是易制毒化学品存放双人双锁管理情况,使用登记情况等务必落实到责任人。

三、申购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应履行学院、保卫处逐级审批,办理公安局许可或备案手续,凭公安部门许可或备案证明采购,经办人应向供应商索要所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规章制度,在申购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前,必须落实双人双锁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教学、科研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及时记录,严防危化品丢失、被盗及流入非法渠道。

五、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八、对违反相关规定,构成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及个人,学校及学院将封停有关实验室,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运输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保卫处

2019年9月9日

附:易制毒化学品第二、三类目录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醋酸酐、苯乙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溴素、1-苯基-1-丙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