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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朝阳校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试 行)

    发布日期:2026-01-16   阅读次数:10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文 件



北化大校办发2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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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

朝阳校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北京化工大学朝阳校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经202618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化工大学电动自行车安全承诺书

2.朝阳校区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申请表

3.朝阳校区保供电动车三轮车信息表




                 北京化工大学        

                                  202619日        

北京化工大学

朝阳校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维护校园交通安全有序,预防交通事故,防止火灾的发生,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知》、教育部《关于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北京市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朝阳校区校园内,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车辆,同时须符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标准并在北京交通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拥有行驶证和号牌。各单位购买的保供电动三轮车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2.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安全至上、严控增量、减少存量、实名备案”的原则。电动自行车凭校园通行证按学校规定进出校园并有序停放。禁止校外电动自行车通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1. 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由保卫处牵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2. 学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以下工作:

  1. 保卫处做好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充电桩(柜)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审核、发放、登记、安装工作,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置。

  2. 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集团配合督促楼宇相关人员、学生宿舍管理员做好禁止电池进入楼内充电的日常监管工作,协助做好各楼宇周围电动自行车的摆放工作。

  3.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内容。

(四)各二级单位负责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对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配合保卫处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师生员工的处理,共同营造校园交通和消防安全。

第三章  校园通行证办理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办理完北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和安装完号牌后,才能申请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未办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不予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禁止进入校园。

第七条  教职工因通勤上班需要最多可申请2张通行证,非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须为本人或配偶,并且是按规定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  朝阳校区学生仅限办理1辆电动自行车通行证,非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须为本人,并且是按规定悬挂北京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本办法发布之后(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办理学生新购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依据非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日期)。

第九条校园通行证实行有效期管理,期满后通行证自动作废。

(一)教职工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有效期与其在职、在岗期限一致;

(二)学生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有效期与其学籍期限一致;离校前主动交还保卫处。

第十条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醒目位置,以便查验,不得遮挡、污损、买卖、挪用、转让、转借、伪造、出租。

第十一条校园通行证丢失须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经核查后可申请补发。

第四章  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十二条校园内电动自行车行驶须遵守以下交通规则:

(一)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

(二)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遮档、污损;

(三)靠右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车辆,转弯前减速慢行,不得突然猛拐;

(四)在校园内道路内行驶,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应控制在15公里/小时以内;

(五)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头盔;

(六)严禁在骑行中使用手机,逆行、抢行等危险行为;

(七)校园内设有电动自行车禁行区,不得穿行禁行区域(保供车辆除外)。

第十三条朝阳校区电动自行车自南门、北门进出校园,其它校门禁止通行。快递三轮、电动三轮、垃圾三轮车东门进出校园。

第十四条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应有序停放到指定位置,不得在交通主干道、机动车停车位和其他禁停区域乱停乱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五章  充电管理

第十五条所有电动自行车应在校园内指定的充电区域充电;

第十六条  严禁将电瓶带到办公室、实验室等非充电场所充电和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校内违规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每自然年,满分为12 分。

第十八条  骑行人有下列违规行为的,一次记 12 分:

(一)伪造、转卖、转送、出租校园通行证,“人、牌、车”不符的;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

(二)违规将电池带入室内充电或有私拉电线、飞线充电等其他不安全行为的。

(三)闯卡强行进入校园的。如造成设备损坏,另须照价赔偿。

(四)其他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的,一次记 2分:

  1.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在主干道、停车位和各楼宇门前乱停,占用消防通道,或在指定区域内斜停、横停、一车占多个车位。

(二)校内超速行驶。

(三)不按规定悬挂或粘贴电子车牌照。

(四)穿行禁行区域。

(五)骑行中使用手机,逆行、抢行等危险行为。

(六)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条一次性记12分或一个计分周期累计记满12分的,将吊销校园通行证,取消进校权限六个月。累计两次的,将永久吊销办理校园通行证的权限,并通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因师生员工离职离校等原因,电动自行车在校内长期停放达6个月及以上,且车辆车身积灰、零部件损坏的,保卫处依据校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尝试联系车主一直未得到回应的,视为无主车。保卫处发布公示15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予以统一清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所有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车辆所有人需签署安全承诺书,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卡丁车等不具备路权的通行工具,禁止在校内道路使用,禁止在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保供等用途电动三轮车、快递专用车将由保卫处会同各部门统一安排备案,该类车辆仅限于工作使用,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北京化工大学电动自行车安全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以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化工大学朝阳校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

2认真学习国家和北京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不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不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

4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内,按照校区规定的线路行驶。校园行车时速小于15km/h,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在校园内禁行区域骑行和停放。不在骑行中使用手机,不做逆行、抢行等危险行为。因骑行中过失导致场内设施或充电设施等设备设施损坏的,肇事车主承担相应责任。

5自觉将车辆停放到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按序停放,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在消防通道、交通主干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场(位)、操场、绿化带、室内场所等禁停区域停放车辆。

6不将电动自行车骑入宿舍、教学楼、办公楼、地库等生活、学习、办公类场所。

7电动自行车充电在专用电桩上充电,不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不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不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室内、楼内充电;避免电动自行车在下雨天充电和过度充电。

8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自愿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朝阳校区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部门电话


联系手机号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信息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辆所有人


车身颜色


行驶证地址


品牌型号


上传非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照片


保卫处执行人




附件3

朝阳校区保供电动车三轮车信息表



联系电话



车辆信息表

资产编号



品牌及型号


车辆照片


驾驶员


驾驶证类型


二级单位

负责人审核


保卫处领导审核


交通员制证









自选图形 22自选图形 23自选图形 24京化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6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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